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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律政服务商平台《服务商规则》

2018-02-01 10:15:34

为规范平台服务商在为平台客户提供服务方面的行为,明确小微律政及其关联公司与服务商的权责,特制定本规则以供各方遵守和执行。

一、定义

1.1开放平台:指小微律政所拥有并独立经营的互联网信息平台——www.lvzheng.com(以下简称“小微律政合作平台”)。

1.2服务商:指接受小微律政委托,为小微律政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1.3虚假交易,是指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1) 服务商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朋友、同学、家人、同个公司内部人员等)进行的不存在真实商业目的的交易;

(2) 服务商自己通过小微律政与其自身进行的交易;

(3) 服务商利用第三方提供的工具、服务或便利条件进行的不真实交易;

(4) 其他非正常交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低价等方式进行的交易);

1.4敏感信息: 敏感信息指小微律政客户的姓名、证件号、银行卡号、手机号 、邮箱、地址等涉及用户隐私或身份的信息。

二、服务商基本要求

2.1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质证照齐全,商业信誉优良;

(2) 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稳定;

(3) 具备良好经营资信,未被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列入禁止发展或审慎发展的名单;

(4)有能力为小微律政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对应服务。

三、服务商营运范围和管理职责

3.1服务商的管理职责:

(1)管理自身的经营行为,确保服务合法性及服务质量;

(2)服务商应对相关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和回访,建立并维护和小微律政的沟通渠道。

(3)服务商应对从小微律政平台获取的敏感信息进行加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存储用户的敏感信息。

(4)服务商应严禁己方人员的贪腐贿赂行为,严禁获取小微律政客户敏感信息。

(5)服务商应及时向小微律政报告服务进度。

四、服务商违规情形及分类

◆违规:服务商如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的,计入违规。

4.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2违反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3损害小微律政平台品牌和形象。

4.4不正当谋利的行为。

4.5服务商未经小微律政书面授权,与小微律政客户取得联系。

4.6服务商通过任何形式知晓、获取、传播小微律政客户敏感信息。

4.7冒用小微律政等官方品牌进行推广的。

4.8其他侵害小微律政及其客户等第三方权益的。

五、违规认定及流程

5.1小微律政通过任何形式检查发现服务商存在违规行为的,或经小微律政客户投诉服务商存在违规行为的,均适用于本规则规定的违规处罚条款,同时服务商引发客户投诉的,小微律政有权要求服务商在一定限期内及时解决问题。

5.2小微律政有权独立对服务商违规行为进行判断,并根据本规则第六条“违规处理方式”的约定对服务商采取相关措施。

六、违规处理方式

6.1如服务商被认定为“违规”,视为服务商根本性违反了其与小微律政签署的有关协议,小微律政及其关联方有权立即单方提前终止各方签署的所有协议,且小微律政无须向服务商支付任何未予结算的费用,亦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签署协议另约定违约金的,小微律政有权要求服务商根据约定支付违约金,小微律政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对应部分。

6.2如服务商出现违规行为后,经与小微律政同意的,可以先予结算部分未予结算款项,其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服务商应合同终止后半年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小微律政补齐违约金。未能按约补齐的,小微律政有权进行追偿。

6.3 服务商出现违规行为后,小微律政在审查期间有权延迟结算。

七、服务商结算与开票规则

7.1 小微律政与服务商的结算方式为月结。即当月内结算上一自然月费用。

7.2服务商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小微律政发送结算项目明细及申请,双方签署确认单后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与乙方对上月已完结的服务进行结算。同一客户多项服务的,全部服务项目完结后视为服务完成,进行结算。

7.3 服务产品的结算金额按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记载的金额结算。

7.4 小微律政作为代收代付方,服务商应就小微律政支付部分开具服务费发票,就提供住所部分向小微律政客户开具租赁发票,供小微律政客户税务等机关办事使用。服务商未能就住所产品提供租赁合同及发票的,属于服务严重瑕疵,视为服务未完成。

7.5 小微律政在未收到服务商开具的正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之前,有权拒绝结算。双方结算金额已含税。

八、 规则发布及修改

8.1除本规则外,服务商还需遵守法律中关于受委托人义务的规定。本规则将通过“小微律政合作平台-服务商平台-服务商规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服务商自行查阅,服务商自小微律政公布规则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异议且继续合作的,视为同意规则全部内容。

8.2小微律政有权随时对本规则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通过在“小微律政合作平台-服务商平台-服务商规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服务商;若服务商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与小微律政提供者合作的,即视为服务商同意变更的制度。

8.3“小微律政合作平台-服务商平台-服务商规则”的具体URL地址如下:http://www.lvzheng.com/servicePlat

8.4 本规则与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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